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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1)陕民终392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1.08.31

裁判规则

市场主体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的测评类短视频属于比较广告,其对他人

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或者批评时,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

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

对竞争对手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

正文

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

毁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代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妮,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单宝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峰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星球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果园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

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彩虹星球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代伟、闫妮,被上诉人雪山果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峰昊、

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彩虹星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

01知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

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

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根本性错误,本案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的视频内容未侵害任何第三方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一)上诉人视频制作

初衷及涉案视频内容选定均没有侵犯他人商誉之恶意;(二)上诉人视频内容不包

含任何侵害第三方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之情形,不具有针对性,本案不存在侵权事

实,一审法院既认定上诉人强调的是“真实的事实”,又认定“进而产生原告产品

不安全的认识属于虚构、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前后矛盾;(三)上诉人视频

公开发布后未导致任何不利后果产生,一审对被上诉人提交关于涉案行为使其产品

销售受到影响证据不予认可,但又在事实认定与裁判主文中均写明上诉人行为损害

被上诉人商业信誉、产品商誉,且没有释明如何损害,造成何种后果。如此前后矛

盾,没有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一)一审

法院不应对“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作扩大解释;(二)一审法院不应违反《反不

正当竞争法》之立法本意,将上诉人正常的良性竞争行为曲解为恶意的不正当竞

争。三、一审法院认定8万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一审判决根

本性错误。

被上诉人雪山果园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

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维持原判。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

并无不当,上诉人违背法律规定发布诋毁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已致被上诉人商

誉严重受损。(一)上诉人具有诋毁被上诉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二)上诉人以虚

假宣传、片面对比、编造虚假信息并向不特定公众传播等手段诋毁被上诉人商誉,

降低被上诉人市场竞争地位,构成商业诋毁,原审判决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不存在

矛盾;(三)上诉人公开发布诋毁视频的侵权行为,已致被上诉人遭受较大损失。

二、上诉人发布诋毁视频的恶意行为已然符合诋毁商誉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定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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