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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4011510951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不含第28天)至70周岁(释义二)(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需符合保险人当时的投保规定。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前(含7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经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初次确诊(释义七)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八)的一种或几种,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15日(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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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合同,视为投保人书面申请。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一)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二)(但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三十五、三十六、九十五项重大疾病均不受此限);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四)(但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五十一、五十六、五十八、六十八、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七、九十四、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重大疾病不受此限)。

第九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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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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