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治理与“囚笼”——基于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回应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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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期征信No.22024

总第301期CREDITREFERENCESerialNo.301

【数据资源】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治理与“囚笼”

——基于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回应型研究

胡裕岭,姚浩亮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面世伊始即引人瞩目,数据、算法、算力作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

前行的“三驾马车”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数据之殇,如数据泄露、数据垄断等亦挑战

着传统数据治理框架。在智能时代,基于应用场景的分散治理、基于风险预防的事前治理、基于公权主导的硬性治

理均难以满足治理与发展的双重需要。行业主体基于其专业性、及时性、协同性等灵活优势理应在智能时代的数

据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却饱受自监自管、缺乏动力等诟病。目前,新加坡的问责制协同治理模式、美国的软法治

理模式均反映着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可行性,且证实了自我监管并非完全自治。因此,以自我监管为着力点,从微

观、中观、宏观三个角度构建数据治理新范式有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治理;自我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F49;DF37;TP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47X(2024)02-0046-12

(GenerativeArtificialIntelligence,GAI)尚未完全挑

一、问题的提出

战人在物理场域的主体性,但是在虚拟场域,人作为

ChatGPT的应用在为我们带来科技曙光的同数字主体的部分权利却在不断流失,数据风险日益

时,亦对我们的数据权利造成了冲击。对人类而言,多元复杂。“人的神话,或者主体性的神话,包括人工

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究竟是“丰饶之角”,还是智能和基因科学的神话,隐含其中的可能是人类的

“潘多拉魔盒”;是“神话”抑或是“悲歌”,目前尚未形[3]

悲歌。”

成定论。技术中立论的支持者认为,技术只存在针对数据权利的保护以及数据侵权行为的规

“真”“假”之分,而无关乎价值判断中的“善”“恶”;技[4][5]

制,学界提出了包括敏捷治理、合规治理、加强算

术仅仅是一个契合目的的手段而已,一切都取决于[6]

法的可解释性与数据的可控制性等一系列应对措

[1]

以得当的方式使用作为手段的技术。然而,未来施。但大多数研究普遍专注于强化政府主导的公权

生命研究所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了一封公开信,治理而忽视了行业主体自我监管的功能效用。公权

呼吁暂停开发比GPT-4更为强大的人工智能,并在主导的治理模式偏向于治理的平稳性,却难以满足

6个月的暂停期内出台相应的治理规则。截至2023治理的专业性与及时性的需要。对此,欧盟于2023

年9月15日,该封呼吁信已经获得包括谷歌、苹果等年6月发布了《人工智能法案》的折中修订草案,在

[2]

硅谷科技巨头及相关专家在内的33711份签名。明确风险治理大框架的同时,强调人工智能行业主

目前,以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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