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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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3-

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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