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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
买卖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或以亲属的证券帐户买卖
公司股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或
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
任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
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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