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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乳腺恶性肿瘤复发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410220039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18周岁(释义二)(含18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已接受乳腺恶性肿瘤手术治疗(释义三)、术后无复发史、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乳腺恶性肿瘤(释义四)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前(含7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疾病保险金”、“对侧原发性乳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乳腺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乳腺恶性肿瘤特许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六项责任,其中“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疾病保险金”为必选责任,“对侧原发性乳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乳腺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乳腺恶性肿瘤特许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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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疾病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五)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释义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对侧原发性乳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释义九)为本合同约定的对侧原发性乳腺恶性肿瘤(释义十),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对侧原发性乳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对侧原发性乳腺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乳腺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且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释义十一)中的特定药品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内(含365天)在保险人指定药店(释义十二)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十三)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乳腺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给付乳腺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特定药品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释义十四),且特定药品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该特定药品必须为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释义十五)和免疫治疗药物(释义十六),且在约定的药品清单列表中;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

4.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合同约定的乳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

5.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6.被保险人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二十五条“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组织(释义十七)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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