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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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然而,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完美的,其自身的漏洞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

题促使人们在为刑诉法修正案欢呼之余,不得不冷静下来,再次审

视这一规则。

【关键词】刑诉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期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

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

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

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二、对于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的决定》。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

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切实保障人权、

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制

度,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新刑诉法修改前,

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新刑诉填补

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

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新刑诉法提供了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而突破了我国原刑诉法只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局限,增加了有关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新规定。

(三)新刑诉法设立了具体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

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确保司法工作

人员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有法可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第二,明确规定

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第

三,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四,

明确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三、对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无论是早先两高三部的《规定》,还是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并未完全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一些漏洞,也未彻底解决该

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当前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求

为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检察和审判实践提供

帮助。

(一)程序启动标准问题

刑诉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标准的规

定。按照《规定》第6条,辩护方必须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

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才能启动非法

证据排除程序。但所谓“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是举

出其中一项或几项就可以,还是必须全部举出?其内容应详细到什

么程度?这些都未做明确说明。有人担心,启动标准过低,会导致

程序的滥用,在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今天,弊

大于利。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降低程序的启动

标准。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降低启动标准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申

请的提出。二是辩护方缺乏滥用程序的动机。即便存在滥用程序的

个案,也不是体制原因所造成,而是因个体目的、个体素质等偶发

因素导致,可以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培训等方式

来约束和引导,而不必通过提高程序启动标准,牺牲部分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来达到节省个案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申请期限问题

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

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

定和判决的依据。有人解读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自侦查启动时至

判决作出前都可提出;也有人解读为,该条未明确规定申请期限,

从法理学角度申请应限定在审前提出,这样既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

时间,又不至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还能提高审判效率。笔者赞

成限缩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期限,而不是放宽至自侦查启动时至判决

作出前。因为这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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