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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步与思考

王吉春

【摘要】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确定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

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此案例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保障

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今后保障生态环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期刊名称】《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00)003

【总页数】5页(P320-324)

【关键词】环境公益;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

【作者】王吉春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2

一、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概述

2017年,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认定,被告于2005年8月至

2006年12月期间,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

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该山坳中,未作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当

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要求,要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

损害共计154万余元,并明确款项用于该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1]。本案作为我国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论是在司法实践方面,还是在对未来的立法实践方面都

有着里程碑的作用。

二、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焦点分析

1.确认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

(1)从刑事到民事——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多元化实践。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

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而对

侵犯这些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审判的行为[2]245。所以这种民事

诉讼类型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一

般来说,作为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干涉民事活动仅仅是体现在其对民事审判的监

督,这主要体现在2013年9月23日颁布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当中。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国家、集体

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

关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法

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对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

利,这一状态直到2017年才发生了变化,即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表明我国自2015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外,检察机关也被授予了同样的权利,同

样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

(2)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曾经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起诉资格问题,也就是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参与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所以在2015年《环境保护法》生效以后,依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

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仅仅赋予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并未获得支持或者独立的起

诉权。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司法实践证明,这种规定往往由于各个地方对社会

组织的主体资格在历史语境、法律适用与立案受理,以及区域法院之间存在认定偏

差,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缺失,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到审判程序。

所以在该年的中旬和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

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先后赋予了检察机关支持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其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

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虽然两个文件

仅仅是在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适用,“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

法律”。经过两年左右的司法实践,我国在2017年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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