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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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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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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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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