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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适当议题制度及其启示

论文作者:王敏

键词:委托书规则/股东提案/适当议题/股东会议/美国公司法

内容提要:股东提案适当议题的界定,是股东提案制度设计与实践需要解决的

核心问题。在美国,作为注册证券持有者的股东可以利用委托书机制就广泛事

项进行提案,股东提案机制业已成为股东控制集中管理的代理成本、促进公司

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美国股东提案规则的巨大功效,得益于实践中通过以下

三个路径对股东行动议题的灵活拓展:建议性提案的使用、排除事由的限制、

公司章程细则修订提案的运用。美国股东提案适当议题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

国公司法的相关实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股东提案,即由股东向公司股东会议提出的议案。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

立法都已不同程度地赋予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会议提出议案的

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3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一定持股数量条件

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我们知道,任何权利都存在一定的边界,股东显然

不可能漫无边际地提出议案。那么,股东可以就哪些事项进行提案?这是股东

提案权制度设计与实践需要明确回答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临时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从上市公司股东提案实践看,股东提

案内容主要限于管理者选任、公司重大变更等传统事项,提案议题范围较为有

限。相比之下,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议题却几乎涉及公司治理的各个领域,

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股东提案适当

议题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实践的适当借鉴。

一、股东提案适当议题的判断标准美国是最早明确确立股东提案权的国家,股

东提案权的制度渊源主要体现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

Exchange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依据证券交易法授权于1942年制定的

委托书规则14a-8,亦称股东提案规则。该规则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上市

公司股东(注册股票的持有人)请求公司(注册股票发行人)将适宜股东行动

议题的提案列入为委托书征集材料,并赋予被征集股东就该提案进行表决的权

利。在股东提案规则设计与实践中,首要问题是股东行动适当议题的内涵界

定。SEC最初并未对此进行准确具体地界定,只是表明议题适当性判断需依据

公司注册地的州法判断。[1]这是因为,哪些事项适宜股东集体行动属于公司内

部权力配置问题,宜由州公司法等法律确立,委托书规则的制度目的只是为股

东提供将那些对于股东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提交其他股东考虑的机制。鉴于股

东提案规则实践不断发展对议题适当性判断提出了进一步要求,SEC在“依据

州法非为股东行动适当主题”之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另外发展出12项股东提

案排除事由。分析这些排除事由,部分属于非适当议题的排除事由,如第4,

5,7,8和13种排除事由;其余部分则属于非适当议案的排除事由,这些情形

的提案虽然议题适当,但具体方案不满足合法性或可行性等要求。其中,非适

当议题的排除事由成为判断股东提案议题适当与否的标准,除非公司证明股东

提案内容属于以下这些排除事由,否则应为适当议题;当然,是否为适当提

案,尚需进一步判断其具体方案是否符合合法性或可行性等要求。

第一,与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关联。1972年,SEC对股东提案规则进行了修

改,删除了原有“一般政治性、经济性或社会性提案”的排除事由,增订了非

重要关联性及非公司能力所及的排除事由,即公司只能排除那些与公司经营不

存在重要关联或公司无能为力的提案。[2]股东提案规则14a-8(i)规定的第

5类公司可排除提案为:提案仅涉及最近一个财务年度内公司不足总资产5%的

资产,或不足5%的公司净收益与总营业额有关,并且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其他重

大关联。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关联性是与公司整体经营事务的关联、与其他

股东存在利益关联,股东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提案不构成此种关联。股东提案规

则14a-8(i)规定的第4类公司可排除提案为:提案涉及股东对公司或其他人

的个人请求或委屈的救济,或者提案是为了股东个人获利,或者为了促进非由

其他股东平均分享的私人利益。

第二,股东提案事项属于日常经营事务。有些提案议题虽与公司经营存在重大

关联,但可能并不适宜股东集体行动,只有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权限,而

公司日常经营则由管理层集中管理。1954年,美国股东提案规则确立了日常事

务提案的排除原则,允许公司排除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提案。[3]美国股东

提案规则14a-8(i)规定的第7类公司可排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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