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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C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7220389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为投保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释义二)(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前(含7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和“特定情形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其中,“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特定情形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四)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释义五)进行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诊疗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普通医生诊疗费用、专家诊疗费用或视频诊疗费用,保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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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单日互联网诊疗费用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且保险人每日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日互联网诊疗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普通医生诊疗、专家诊疗和视频诊疗中的一项或多项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单日互联网诊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日互联网诊疗费用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进行诊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互联网诊疗费用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诊疗时所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单日互联网药品费用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且保险人每日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日互联网药品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单日互联网药品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日互联网药品费用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给付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时,该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须由本合同约定或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释义七),且药品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药品处方剂量符合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处方剂量的规定(释义八);

3.开具的药品处方仅限治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的疾病;

4.该药品必须为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上市的药物;

对于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在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诊疗时产生药品费用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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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情形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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