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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C款)

注册号:C0001793251202301061275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4】(主)029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释义二)(含17周岁)的少儿,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前(含17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创伤性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微创美容医疗保险金”七项责任。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创伤性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微创美容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释义五)基本医疗保险(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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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六)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七),以及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释义八),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延至本合同满期日后第30日(含)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延至本合同满期日后第15日(含)止。

(二)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九)后因罹患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单次疾病门急诊(释义十)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保险人每次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次疾病门急诊给付限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在单位时间(释义

十一)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疾病门急诊给付限额为限,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单次疾病门急诊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每次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单次疾病门急诊给付限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每次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单位时间疾病门急诊给付限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单位时间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单次疾病门急诊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次疾病门急诊给付限额、单位时间疾病门急诊给付限额和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十二)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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