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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有限公司
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SD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上级公司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巡视巡察和审计等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干部的提醒,采用谈话或书面形式进行。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指派其他领导作为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由人力资源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提出意见,报党委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人力资源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将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部可以会同党群工作部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对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巡察、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十三)连续两年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十四)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干部进行诫勉,由人力资源部或党群工作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干部诫勉,采用谈话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部门(场站、项目部、筹建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其他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
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须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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