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有限公司员工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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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有限公司

员工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调动各级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根据上级公司《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和一体化管理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四)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四条围绕德、能、勤、绩、廉、践行集团公司核心价值观和干部员工行为公约六个方面进行综合素质考核评价。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资部负责组织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一般每年1-2月完成员工上年度的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工作,上级单位另行通知的,按上级单位通知执行。

第四章综合素质考核评价主体及权重

第七条科级干部和一般员工综合素质考核评价主体及权重

(一)专家和专职副总师:由主要领导(30%)、分管领导(20%)、其他班子副职(20%)、部门负责人(15%)、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15%)进行评价。

(二)兼职副总师、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由主要领导(20%)、分管领导(20%)、其他班子副职(15%)、部门负责人(15%)、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15%)、所在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其他科级干部和员工(15%)进行评价。

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党群工作部主任,不组织中心、场站、筹建处进行评价,由主要领导(20%)、分管领导(20%)、其他班子副职(20%)、部门负责人(20%)、所在部门其他科级干部和员工(20%)进行评价;

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副职:由主要领导(20%)、分管领导(15%)、其他班子副职(15%)、所在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15%)、其他部门负责人(15%)、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10%)、所在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副职和员工(10%)进行评价。

办公室分管审计内控专业的副职,不组织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进行评价。由主要领导(20%)、分管领导(20%)、其他班子副职(15%)、所在部门负责人(20%)、其他部门负责人(15%)、所在部门副职和员工(10%)进行评价。

(四)一般管理人员:由主要领导(25%)、分管领导(15%)、其他班子副职(10%)、其他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5%)、所在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25%)、所在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副职(10%)、所在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员工(含等同一般管理人员)(10%)进行评价。

(五)等同一般管理人员:由所在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40%)、所在中心、场站、筹建处副职(30%)、所在中心、场站、筹建处一般管理人员(含等同一般管理人员)(30%)进行评价。

第八条人资部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等同一般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考核评价主体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考核评价等次划分

第九条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年度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等次划分。

(一)根据年度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年度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在本序列排名前30%的为优秀,考核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基本称职,考核评价得分小于80分的为不称职;其他为称职。

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得分

考核评价等次

得分≥90分,且在考核序列排名前30%

优秀

得分≥90分,且在考核序列排名30%以后

称职

90分得分≥80分

基本称职

得分80分

不称职

(二)科级干部按照专家和专职副总师、兼职副总师和正科级干部(含副科主持工作)、副科级干部(含部门主任师)分类进行总体排序。

(三)一般管理人员(含部门副主任师)在公司内进行总体排序。结合实际情况,可按照机关部门(中心)一般管理人员、场站(筹建处)一般管理人员分别进行排序。

(四)等同一般管理人员在所在中心、场站、筹建处内部进行排序。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

2.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3.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党纪或行政处分仍处于影响期的;

4.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5.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泄密案件的;

6.其他不宜评为“优秀”等级的。

其中,发生第一、二种情况的,一般应列为不称职等级。

第六章考核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一条年度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由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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