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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有限公司工作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所属风电场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照明设备、通风设施、安全出口及通道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证工作环境安全、可靠,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SD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外委单位的工作环境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
正常照明:为正常生产和生活提供足够能见度的设备。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照明。
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的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通风设施: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采用机械方法对某一空间进行换气,以使空气环境满足卫生和安全等适宜要求的设施。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出入口。
能见度:指物体在一定距离时被正常视力看到的清晰程度。
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
(一)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生技部”)为公司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组织对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可研审核。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处理方案的有效实施及竣工验收。
(四)负责组织各场站建立与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台帐。
第五条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
(一)负责监督与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所属各风电场
(一)负责场站与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的日常巡视。
(二)负责建立与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台帐。
(三)负责处理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的质量缺陷。
(四)负责制定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的维修计划及方案。
(五)负责完成工作环境有关设备设施各项检修、维修任务。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通风及照明系统的配置
场站根据风险评估或监测结果,提供足够的通风设备、设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场站根据照明与能见度测量与评估结果,配置相应的照明设备、设施,配置时应关注:应急要求、作业要求、可视与能见度要求、标识要求、特殊区域的要求。
当工作场所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当工作场所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照明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
高温场所应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防爆灯具;
控制室内不应采用花式吊灯照明,库房应采用具有防水、防尘、防腐蚀性能的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按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15%选取。主要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应急照明设备试验方法:
应急照明在主电状态下,设备上“主电”指示灯为绿色;
长按试验按钮,直至“主电”指示灯闪烁,则进入试验状态;
试验状态下应急照明灯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试验结束后,再次长按试验按钮,应急照明灯进入充电状态,“充电”指示灯亮;
待充电完毕后“主电”指示灯亮变为绿色,“充电”指示灯关闭。
场站应制定通风设施与照明设施(包括应急照明设施)清单,并在通风与照明设备(包括应急照明设施)、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清单数据。
通风与照明设备设施应处于安全区域内与安全状态下,确保不会给人员和生产带来危害。
生技部根据照度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场所提出改进措施,要求场站增配相应的通风、照明设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
人员在进入通风不畅或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前,应充分通风,并使用仪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通风及照明系统的检查、维护与保养
各场站应制定通风设备设施和照明设备设施(包括应急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人、周期和标准,开展通风与照明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形成维护保养记录。
各场站应每季度分别对通风与照明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建立通风与照明设备、设施检查记录表,发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处理,确保通风及照明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各场站应每月对应急照明设备、设施进行试验,确保其有效可用,并建立应急照明设施定期试验记录表。
生技部对日常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通风与照明管理问题,应及时督促场站落实整改。
第九条安全出口及通道检查
每季度对安全出口及通道进行检查,安全出口或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情况。
安全出口及通道的标志标识是否正确、齐全,是否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检查与回顾
生技部每年12月对本管理办法的适宜性、有效性、依从性进行检查回顾,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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