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例行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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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例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SDF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SDF新能源公司”)安全例行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安全例行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SDF新能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和一体化管理单位)。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安全例行工作应包括: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按要求开展“三会一活动”、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反违章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例行工作;

(二)各单位:指部门、中心、生产运营场站、工程建设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面领导和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思路和计划,决策部署重大事项及措施,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的稳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会议的策划以及会议材料的收集和汇总;

(二)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监督与管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职责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及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三章内容、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公司党委书记及各分管副总担任,安委会成员由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支持体系部门(场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安委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安委会主任每半年应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安委会扩大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进行签到,签到记录要保留三年。

第九条安委会成员发生变化时,安委会办公室要在一个月内根据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形成议案,经安委会审议后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调整后组织机构文件。

第十条安委会会议程序

(一)会议策划以及会议材料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参加会议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部门(场站)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三)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宣贯学习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审议安全生产相关议案、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四)会议要求

1.安委会办公室应通过办公系统对会议进行通知;

2.安委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做好安委会会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和会议签到管理。形成的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通过办公系统予以下发执行,并将纸版、电子版会议纪要进行文件归档,交由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纪要交办事宜由安委会办公室监督完成;

3.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告知分管领导并向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安排代表进行参加。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

(一)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或监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二)安全监督委员会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授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三)安全监督委员会主任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安全监督委员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全监督委员会主任主持,安全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在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进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进行签到,签到记录要保留到工程全部终结后与会议纪要等工程管理过程资料统一移交公司档案室;

(四)安全监督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监督委员会任命,但不得任命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五)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并在安全监督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

(六)安全监督机构成员应做好安全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会议要形成纪要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执行,安全监督机构成员监督会议交办事宜完成情况;

(七)安全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机制,共同保证安全监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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