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尽职督察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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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尽职督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SDF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尽职督察工作,提高各副总师、部门负责人、场站负责人以及班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意识和能力,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绩效,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突出对象,以副总师级以下(含副总师)人员,特别是各场站主要负责人为督察重点对象;突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内蒙古公司以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作为督察重点内容;突出效果,以抓住各单位关键少数人和少数关键人,以点带面,以上率下,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促进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突出问题及事件频发各单位开展督察,倒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政策措施,促进各单位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

(三)坚持注重实效。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作为督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注重“督”落实的效果,又注重“察”落实的过程;

(四)坚持分类督察。研究掌握企业行业特征、安全生产规律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制定督察方案,确保督察工作的符合性和效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和一体化管理单位。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各单位:指部门、中心、生产运营场站、工程建设项目部;

(二)被督察单位:指接受安全生产尽职督查的部门、中心、生产运营场站、工程建设项目部及班组;

(三)安全生产尽职督察:是指生产经营型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监察,简称“尽职督察”;

(四)四不两直:是指安全监察部门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所管辖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简称“四不两直”;

(五)督察期限:是指督察通知下发之日前的上一完成整年度,根据需要可追溯至前三年;

(六)督察期间:是指自督察通知下发之日起,至督察报告印发之日止的时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批准尽职督察工作计划,指导尽职督察工作,研究解决尽职督察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尽职督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安全总监、副总师、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相关部门人员、安全生产专家等组成。

职责

(一)督察组组长

1.负责督察组全面工作;

2.负责统筹确定督察方向、督察重点、督察进度等;

3.负责组织召开督察组会议,统一工作思路、方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督察工作效果;

4.负责重大事项、问题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及内蒙古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5.负责审核把关督察反馈意见和尽职督察报告。

(二)督察组副组长

1.配合组长开展工作;

2.协调督察具体工作,组织起草督察反馈意见和尽职督察报告。

(三)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

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是安全生产尽职督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副总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尽职督察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尽职督察工作要求,负责督察问题的分析、整改、落实和闭环;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尽职督察年度计划,确定工作任务。

(四)其他督察组成员

按照督察组分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五)各单位

1.配合督察组开展安全生产尽职督察工作;

2.负责本单位督察发现问题的分析、整改、落实和闭环。

第八条尽职督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内蒙古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备与开展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能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内容、要求和程序

第一节督查计划

第九条按照以下原则,制定督察计划:

(一)“全覆盖”原则。以3年为一个督察周期,覆盖各副总师及各单位;

(二)“工作需要”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重点督察对象,可纳入年度督察计划:

1.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安排督察计划;

2.生产安全事件多发、频发或生产安全问题突出;

3.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年1月完成制定本年度尽职督察计划起草,并经安委会审议、批准,作为年度工作任务重点依据。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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