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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新能源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SDF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规范职业健康监督与防治工作的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舒适和人性化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的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三)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急性职业病:是指通常在一次或一个工作日内接触生产中有害因素而发病。
(五)慢性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所致,往往需要接触几个月,甚至数年才逐渐出现症状的职业病。
(六)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七)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性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九)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SDF新能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下设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成员:运行专家、副总师、各部门主任、各风场场长、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
SDF新能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部署、预防、处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任命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六条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
(一)负责研究、落实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划的要求;
(二)参与制定SDF新能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组织开展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SDF新能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安环部是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划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SDF新能源公司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负责对本部及所属单位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负责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制定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管理制度和采购计划,并组织发放;
(五)按“等同化”管理要求,负责监督外委人员定期开展职业病体检,并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六)负责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做好事故统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是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的保证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区域内的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
(二)负责对公司区域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负责研发、推广有利于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是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支持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落实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执行国家及地方医疗、工伤等有关政策管理制度;
(三)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人员疗养等工作;
(四)负责为从业人员缴纳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五)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第十条党群工作部是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支持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查公司制定或修订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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