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有限公司干部管理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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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有限公司

干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使干部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原则

(一)党管干部、严格监督;

(二)严管厚爱、预防为主;

(三)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SD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

第四条各级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当合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干部要强化组织观念,自律自省,自觉接受监督。干部之间要强化同级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五条干部管理监督贯穿于干部培训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信访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工作整体合力。人力资源部要加强与纪检、审计、巡察等专业的协调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拓宽监督渠道。

第六条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董、监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内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八条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副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处级以下干部人事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九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后一个月内将其干部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换或派专人完成转递工作,档案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提供利用,补充和整理等按照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和中组部、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干部请假管理

第十一条干部因事、因病以及休假需要工作日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干部请假,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节假日期间离开单位所在地时,主要领导之间应相互通告,其他领导应向主要领导报告,部门、中心、场站、筹建处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干部兼职管理

第十四条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兼职不得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干部在公司内兼职的,由党委研究任命。

第十六条干部跨单位兼职的,需报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兼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干部在人大、政协等组织任代表、委员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相关信息,人力资源部向上级公司进行报备。

第五章出国(境)管理

第十九条出国(境)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力资源部是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私出国(境)。人力资源部是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干部因私出国(境)、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证件管理及登记备案,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开展选人用人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司内提拔任用的,需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报告。公司领导应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司系统内入职、任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干部回避管理,按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领导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二十四条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报告备案。

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问责追究制度。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促使干部做到责任、担当。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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