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船旗国监督-老版-修改版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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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11/13船旗国监督船旗国监督(FSC)船旗国监督(FSC)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依据是国际海事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公约,船旗国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检查的重点主要侧重于船舶的法定证书、船舶配员证书、配员情况及船员的待遇。有些检查官对法定记录如:《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检查比较仔细,要求使用其国家的《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并用英文记录;有些检查官对船舶的卫生状况进行仔细检查。

22024/11/13现在,随着港口国检查的日趋严格,各船旗国政府为了在各个PSC检查网络中提高自己的声誉,都加大了对船舶的检查力度,有些国家政府的检查甚超过了港口国监督。我国政府现在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实行开航前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就属于船旗国监督,其检查力度和检查规模都相当于港口国监督。

32024/11/13一、FSC检查标准依据根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为依据。我国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FSC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授权条款。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42024/11/13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全检查规则》为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同时废止。《安全检查规则》共有5章36条,包括总则、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安全检查规则》增添了检查内容(依据为我国加入的公约,如船舶保安、船员适任能力和健康条件等)和监督措施(主要为船舶保安监督符合措施),规范了复查程序,统一了安全检查和检查报告的名称。

52024/11/13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kW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kW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海事机关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批准的海事机关实施。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关核发,用完后应留船保存一年。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62024/11/131.船舶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72024/11/132.船舶安全的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船舶和船员证书及有关文件;2)船员及其配备;3)救生设备;4)消防设备;5)事故预防;6)一般安全设施;7)报警设施;8)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9)载重线要求;10)系泊设施;11)推进和辅助机械;12)航行设备;13)无线电设备;14)防污染设备;15)液货装载设施;16)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82024/11/133.检查程序检查人员(通常两人)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检后,检查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检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

92024/11/13经海事机关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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