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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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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开篇导读];[引导案例];第一节国际贸易的交易磋商;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是习惯上所说的交易磋商的

一般程序,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

成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最基本、

最重要的环节。

;(一)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Inquiry)。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二)发盘(Offer)

1.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2.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Person)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2)发盘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forOffer)。;(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3.发盘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或Durationof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4.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公约》的精神

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1)发盘的有效期已过

(2)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被撤回或撤销

(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三)还盘(CounterOffer,还价或反要约);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四)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2.构成接受的要件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

接受必须以声明或行为作出

受盘人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限内接受

;3.接受的法律效力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接受一旦生效,

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

遵照执行,否则即为违约。

;4.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5.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

发盘人如何表态

;6.接受的撤回

接受撤回的条件:见《公约》第22条。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一、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性

二、国际贸易谈判的原则

(一)平等性原则

1.谈判各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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