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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对证据合法性

的审查,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创新。这是基于我国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

拥有保障人权和起诉法定的义务以及警检分立模式的现状提出的,我国检察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实践空间。但是,相关规定的原则性

与模糊性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面临着角色冲突、

概念界定不清、调查机制不完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廓清与解决审查起

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种种困境对实现程序正义、切实保障人权具有深

远意义。

关键词: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检察监督;程序完善

当各类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先后出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日趋完善之时,司法实

践的运行却呈现出一派萧条景象。有学者指出:“与热闹的话语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

[1]

可谓相当冷清,几近为一条死‘’规则。”作为契合我国国情的独特制度安排,审查起诉阶段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当前的刑事程序语境下应当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若没有完善的法律

规定及配套制度的支持,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容易陷入启动难、调查难、排除难的

不利境地。鉴于此,笔者将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考量、立法现状、运行

困境、完善进路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的概念系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理论基石问题,目前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界定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概念认为,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凡是包含违法因素的

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反之就是合法证据。有学者指出:“只有同时具备了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

[2]

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三点要素的证据才是合法证据,三者缺一不可。”狭义的非法证据,

仅指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采用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不

正当方法收集的证据。

笔者认为非法证据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并且直接侵犯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首先,手段的不合法是非法证据的显著特征,一般是指获取的方式不符合正当方法

的要求。例如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

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的,证据的收集

过程必须遵循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及其排除规则

1.非法言词证据及其排除规则

实践中围绕非法证据问题争议最多的是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以“刑讯逼

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有学者将我国的这种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总结为痛苦“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采用了列举非法手段的方式对非法言词证据进

行界定。有学者指出,“‘痛苦规则’仅是自白任意规则的下位概念,我国已经将自白任意规则作

[3]

为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笔者深以为是,从现有表述可以看出,非法手段的落脚点在于

是否违背“意愿”,同时,该规定第4条并没有论及痛苦规则,仅规定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获取的证据也应排除。限制人身自由与违背意愿密切相关,但却很难说此种非法手段将对被追

诉人造成难以忍受的强烈痛苦。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宜以自白任意规则确定非法言词证据

的排除标准。

2.非法实物证据及其排除规则

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满足三个有着递进关系的条件:书证、物证的获取不符合

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我国

法律秉持的是相对排除的态度。为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必须科学界定其认定条件。

首先,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涉及提取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保管过程等,关键在于是否

能说明证据来源的同一性。其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结合前期收集证据的过程

是否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及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最后,补正应是对技术性瑕疵的补救,合理解释则是符合生活经验法则且

有事实依据的说明,都以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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