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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
作者:李少军赵冰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
摘要公益诉讼工作在推进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案源缺乏、相关单位不理解、取证难
以及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问题。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需要赢得党委、政府、人大支
持,需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更需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作为。
关键词公益诉讼存在问题监督理念
作者简介:李少军,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冰凌,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
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84
一、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缺乏,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社会各界不了解;另外,由于该项工作办
理的案件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个人利益,因此,接到该方面的举报较少。
目前,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上是检察人员从工作中发现,而工作中发现很有限,造
成了公益诉讼案件案源较少的状况。
(二)行政公益诉讼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办案阻力较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出现有配合不顺畅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的领
导甚至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找茬,特别是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一旦检察机关发现
其中存在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介入调查,会被误认为阻挠项目建设的进行,引起有关
方面的误解,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
一是许多行政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影响了监督工
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收集证据难。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侵害公益的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
侵害行为与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真正收集起来却比较难。三是对造成损害的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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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的确定比较难。一方面,由于损害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一
般都是涉案机构同行业的人员,难以作出客观公允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鉴定程序
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鉴定费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导致出现了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低的问题。
(四)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取得的实效与应当达到的监督效果之间有一定的差距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不少,虽然件件有回复,但真正落
到实处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许多被监督单位对检察建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落实在
文字上,并没有真正去落实,取得实际效果的不多。
(五)公益诉讼判决和执行难,取得的实效与提起公益诉讼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一是判决难。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判决过程中往往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影响了顺利判决。二是执行难。虽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但对被告是否履行、被告的履
行是否達到诉讼的要求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使判决流于形式,达不
到公益诉讼应有的效果。
二、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
要
在人员1.配置方面,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和制度的影响,在人员
配置方面,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基本上长期处于“二人转”即:一个科长一个兵或者处
于“三人抬”即:一个科长一个兵,外加一个临时工的状况,人员的配置与承担的对法院民事审
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的繁重任务极不相称。检察机关承担公益诉讼工作后,工作任务大大加
重。虽然监察委员会改革后,许多基层院充实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但还有部分检察院
由于全院警力不足等问题,民行部门人员配置不强,大多数基层院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检察部
门,由于同时承担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审判活动违法监督以及公益诉讼工作,由于
警力不足,往往顾此失彼,难以做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人员的业2.务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发展要求。长期以来受检察机关“大刑事小民事行
政”的影响,民行干警稳定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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