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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SD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F公司)资产处置行为,明晰资产处置工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资委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SDF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SDF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和一体化管理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产处置,是指SDF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其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股权、实物资产、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以转让(包括出让、出售、拍卖、置换)、报废等方式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资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SDF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让给集团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以下称“对外股权转让”);
(二)SDF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行为(以下称“对外资产转让”)。
第四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资产处置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管理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价值管理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保管部门职责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财务部
(一)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及资产处置方案;
(二)负责除土地外资产的评估相关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核定技改、检修过程中需要拆除资产的价值,复核拆除资产处置损益;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和残值回收工作。
第七条发展部
发展部是股权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收购、转让、评估工作。
第八条计划经营部
计划经营部是土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处置及评估工作。
第九条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组织检查和鉴定资产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组织审核各项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工作,对闲置、盘盈、盘亏和贬值等需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与资产使用部门共同确定技改、检修过程中需要拆除的资产,预估资产处置损益。
(三)负责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资产使用部门
(一)负责检查和鉴定资产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对应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置建议,报送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二)配合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负责保管技改、检修过程中拆除的资产,并办理入库。
(四)负责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办公室
负责对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合法性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标准以上设备的转让报上级公司审批,其他固定资产的转让由SDF公司自行审批。报上级公司审批的包括:
(1)100MV及以上主变压器;
(2)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
(3)75T/H及以上锅炉;
(4)单项/单批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存货的处置按SDF公司审批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股权、土地的处置由上级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资产(股权土地除外)单项/单批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下,按SDF公司审批程序处理,并报上级公司备案;处置资产单项/单批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由上级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报董事会审批;处置资产单项/单批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在5亿元以上(含),由董事会审查并报股东决定。
第十六条单项/单批资产(股权土地除外)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在5亿元以下报集团公司备案;5亿元以上(含)对外转让,履行上级公司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单项股权账面价值或评估值1亿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1亿元以上的,履行上级公司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估值1亿元以下的土地资产交易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1亿元以上的,履行上级公司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对集团外企业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履行上级公司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可采取在国资委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应优先采用在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资产处置应当在国资委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
(一)单项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实物资产的对外转让;
(二)在二级土地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不包括一级土地市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政府征用土地行为;
(三)关停机组资产处置的;
(四)股权的对外转让;
(五)根据上级公司批复文件,须采取在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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