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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科学、规范地识别并评估环境潜在的风险,确定环境影响程度,进而采取措施,为减少、消除或控制环境风险提供管理信息,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SDF新能源有限公司及一体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场站、项目部、筹建处。

第三条专用术语定义

(一)工艺/工序:是指一个组织从原材料的输入到产品的输出整个生产过程中,连续完成的各部分,它是生产过程最基本的组成单位。

(二)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三)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四)一般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一般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五)环境风险:指发生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六)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环境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环境面临的和可能导致的风险。

(七)是非判断法:是指根据制定的评价准则,对环境因素进行对比、衡量并确定重要因素的方法,当符合评价准则之一的,即可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八)时态:包括过去、现在、将来三种。

1.现在时:正在发生的环境问题,直接对环境造成影响;

2.过去时:以前遗留的环境问题,如果对现在仍有影响,则应予以识别;

3.将来时: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特别是预防措施不当会导致环境事故风险的。

(九)状态:包括正常、异常、紧急三种。

1.正常:正常运行时产生的环境问题;

2.异常:异常情况时如生产设备的启动或关闭、维修或调试时发生的环境问题;

3.紧急:可以预见的环境事故或紧急状态时产生的环境问题,如危险化学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时的环境污染、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

(十)情况:包括六种情况。

1.向大气排放,如S02、粉尘、氯化氢等;

2.向水体排放,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事故废水等;

3.向土壤排放,如化学品泄露、危险废物泄露遗撒、无组织排放等;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辐射以及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影响;

5.原材料、自然资源、能源(如水、电)的消耗;

6.自然环境及环境的影响等。

(十一)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前提下,一个主体所面临的风险。

(十二)残余风险:是指采取现有的风险措施后,主体所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环部

(一)负责制定公司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计划;

(二)负责审核各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结果;

(三)条件变化时,组织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识别和回顾;

(四)负责环境风险评估的培训、指导;

(五)编制、发布公司级环境风险概述。

第五条生技部

协助各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支持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

(一)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风险评估,编写环境风险概述。

(二)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环境风险数据库,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第三章环境风险评估总体要求

第七条安环部为公司环境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第二季度,安环部制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计划,组织各单位对所辖区域环境风险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安环部制定的工作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公司生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时间节点安排合理;

(二)计划应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的责任单位、评估的范围、对象和评估要求等;

(三)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应全员参与,安环部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单位职工应参与公司所管辖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前,安环部组织环境风险评估人员系统识别在生产、活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危害因素,识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二)国内外同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三)过去、当前及将来潜在的影响;

(四)正常、异常及紧急情况;

(五)自然资源的消耗;

(六)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影响。

第十条各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一)环境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数量;

(二)环境危害因素的临界量;

(三)目前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应急能力;

(四)影响范围及敏感程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应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数据库,安环部对评估结果内容的完善性及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各单位最终版本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应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十二条为确保环境风险评估数据的有效性,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安环部应组织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识别和回顾,及时动态更新环境风险数据库。

第十三条环境风险评估完成后,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环境风险概述,内容应包括环境危害因素的识别情况、当前应关注的重要环境因素及其分布情况、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等;安环部编制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概述。

第十四条安环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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