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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SDF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奖惩机制,促进各级生态环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生态环保责任制坚持“体系健全,明确分工”的原则。要按照国家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公司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全面梳理划分三大责任体系,理清“保证、监督、支持”体系责任,严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底线;
(二)生态环保责任制坚持“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建立管发展、管生产、管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责任机制,明确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人员生态环保职责,统筹发挥生态环保三大责任体系作用,形成协同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生态环保责任制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保管理及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履职尽责事项、标准、权利与义务,确保生态环保各个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工作能够管理、监督和考核到位,责任清晰、闭环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和一体化管理单位)。
第四条术语与定义
(一)各单位:指部门、中心、生产运营场站、工程建设项目部;
(二)责任人:是指受到事件或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所有被追责人员的统称;
(三)生态环保事件:是指生态环保及文物保护舆情、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
(四)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满足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定义及分级标准的事件;
(五)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十项禁令”和“二十条不准”,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被政府部门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通报、处罚,未完成上级单位环保目标任务,和对环境敏感目标、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等行为;
(六)生态环保工作不到位:是指生态环保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排污许可证执行不全面,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及文物保护措施不深入,生态环保及文物保护舆情监管不系统,工作态度不端正、标准低、质量差、要求不落实等行为;
(七)重大环境风险:是指触及国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和集团公司“十项禁令”“二十条不准”的红线风险,以及对自然、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行为和国家、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专项督查、排查的重点问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
(一)组织编制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件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惩处意见;
(三)对各单位开展月、季、年度生态环保事件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四)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单位生态环保问题整改及提升行动等工作未按计划完成的进行通报,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加倍考核;
(五)对管理人员提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建议,提请公司党委会议审议,并按职责权限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六)按照“一票否决”的要求,提出评优、评先的意见;
(七)配合党群部开展被处理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项目及标准值,并对日常管理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参与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开展被处理各单位有关责任人反映意见的核实与复查工作。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
(一)负责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与惩处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受理被处理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反映意见,负责成立复查组,并组织复查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
监督、检查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提出本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个人的初选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按照责任归属原则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责任。
第三章内容、要求和程序
第一节行政惩处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惩处分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一)批评教育包括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十一条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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