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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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开课时间2015年9月19-20日

学院法政学院

专业方向行政管理

学号2015216029

姓名李玮钢

学位类别MPA

任课教师黄勇斌

交稿日期2015年10月17日

成绩

评阅日期

评阅教师

签名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13年

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

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

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

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

2013年7月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

一、权利与救济

1、权利侵害

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

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

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2、诉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

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该一间二层楼房系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该原告李某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可以对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

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该原告李某某可以向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赔偿。

3、规范违反及本案分析

作为被告的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是属于政府机关,对于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做出

的行政行为我们进行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为:一是对该一间二层房屋的“违建性”进行确认;二是苍南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是

否具有强制执行权;三是三被告共同署名下发的通知是否具有执行力,是否程序违法。

1.对该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根据进行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合法需要满足如下要件:首先,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具体是

指行为主体需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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