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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审查规则之优先判断
作者:彭成坤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犯罪构成中现在比较通用的是“四要件”[1]和“三阶层”[2]学说。“四要件”认为任何
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三阶层”
学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种“三元”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它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笔者不对犯罪构
成理论作深入探讨,但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选择哪种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在对行
为人定罪量刑审查过程中,均应遵循科学的审查判断的顺序。笔者结合实际,通过两种犯罪构
成理论,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定罪审查;优先判断;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56-02
作者简介:彭成坤(1977-),男,汉族,湖北建始人,法学本科,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反
渎局副局长。
一、证据审查优先于事实判断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均是靠各种证据支撑的,认定法律事实就必须依靠各类证
据,这是再普通不过的道理,但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往往依靠“内心确认”而忽略某些证据瑕
疵,从而导致一件件冤案。如佘祥林杀妻案当年经过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层层“把
关”,最终却依然成为一桩无可否认的冤案。对证据审查即对证据适格性审查,其要旨是证据
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证据适格性是决定司法裁决正当的基础性前置问题。有学者认
为:对于犯罪事实之证明,只有具备证据能力之证据,方能加以适用,无证据能力证据,不能
用以证明犯罪[3]。因此,即使有价值的证据,在形式上缺少证据能力的不能作为犯罪事实的
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这体现在刑诉讼法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检察院
是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主体,对非法收集证据有检察监督之责,所以检察官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
尤为重要,必须坚持先证据后事实的审查,对于完全不适格证据与不能排除瑕疵证据[4]均不
能用于定罪和量刑中。
二、法律事实审查优先于法律价值判断
基层检察官也是社会人,有自己的道德标准和好恶之情。基于有些案件就发生在身边,社
会舆论、炒作会先于案件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就会在脑海中产生了一定的价值判断。事实判
断和价值判断不同的区别:法律事实是将客观事实通过侦查反映在一定载体上的法律事实,而
法律价值是一个通过法律事实运用法律规则对当事人的一个评价问题。法律价值评价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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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之上,因而法律事实判断必然先于法律价值判断。“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是没有严格界限的,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甚至混淆了事实问题与价
值问题,从而以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这都会导致罪与非罪的后果。而在“三阶层”理论中是
“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首先要进行该当性判断,因该当性属于事实的范畴,包括行为事实与
心理事实,而违法性是对行为事实的价值评价,有责性是对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所以在“三
阶层”理论中的对法律事实审查顺序先有法律价值审查。
三、客观条件审查优先于主观判断
任何一种犯罪构成既包含客观条件,也包含主观条件,在“四要件”和“三阶层”犯罪构成体
系下,这些条件都需要具备,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笔者认为,应
当先进行客观判断才能保证定罪活动的准确进行,这一规则在“三阶层”体系中通过阶层的逻辑
递进结构得到确定。而在“四要件”的体系实践活动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规则并没有得
到制度性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规
则制约,对于很多案件都会产生错误的认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案件:2013年4月中旬,
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柳某、徐某和罗某盗窃本县某村村民刘某住宅旁边加工厂内的铁矿粉。该
加工厂厂地是租用的刘某屋旁场地。2013年4月16日晚,四作案人要求向某将其带到刘某家
中,向某因害怕四人报复,便带领四作案人来到刘某家,四作案人要求刘某及家人第二天离家
避让。刘某及家人因害怕报复同意离开。次日四作案人趁机盗走加工厂场内价值人民币
737760.00元的铁矿粉。侦查机关认为刘某、向某主观上明知四作案人欲盗窃铁矿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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