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6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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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

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

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

综办发[**]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

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

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

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

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

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

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

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

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

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

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

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

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

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

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

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

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

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

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

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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