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JG 32-2010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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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0

SZJG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32—2010

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2010-06-17发布2010-07-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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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再生水、雨水利用方式 1

5再生水、雨水利用水源 2

6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基本要求 2

7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指标限值 2

8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检测流程 4

9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检测频率 5

10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质检测方法 8

参考文献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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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丽、段洪雷、张金松、黄文章、黄凌军、徐林、刘茜、卢益新、刘岳峰、石艳玲、杨跃军、曲志军、刘旭辉、张德浩、尤作亮、朱平生、常永第、陈华、张景霞。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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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做好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再生水、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市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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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水源要求、利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监测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深圳市河流、水库等地表水集水面积范围内的自然径流水,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市河道的情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335-2002GB50336-2002GB50400-200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0335-2002第2章、GB50336-2002第2章、GB50400-2006第2章、HJ/T91-2002第3章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殊污染地区Hotspot

下垫面污染较严重或有特殊污染源的地区,如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

3.2

在线监测OnlineMonitoring

通过仪器设备对某项水质指标值进行24小时自动实时检测。

4再生水、雨水利用方式

4.1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包括: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

4.2用户在使用达到表1和表2所列的控制指标后的再生水或雨水时,若有特殊要求而不能直接使用,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出水为原水,进行再处理后使用。

4.3景观环境用水包括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但不包括兼作饮用水水源的情况。

5再生水、雨水利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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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再生水的水源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后的出水以及居住区、公共建筑(群)等的优质杂排水。

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的,应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水质不低于GB18918-2002二级标准的要求。

5.3以居住区、公共建筑(群)等的优质杂排水作为水源的,不得混有工业废水、医院废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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