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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商业秘密保护演讲稿

第一篇: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商业秘密保护演讲稿

Trips:

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

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

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

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

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

竞争行为的控制。

立法概览

2006年12月3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包含19条,重点调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中与Trips规定不符之处,其中专门用于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及

其相关概念多达九条,内容修改主要体现在:(1)在商业秘密现实的商业

价值基础上肯定了其潜在价值,肯定了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行

为的性质,明确了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合理性标准,在表述上也更加科学;(2)明

确规定了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免责情形,肯定了通过自行开发研制

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使立法更具合理性;(3)赋予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人的诉权,指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

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更好地完善了当事人遭受商业秘密侵权时的法律救济途径;(4)

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标准的确定方法,按照商业秘密价值

评估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

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己被公开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之损失

额,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补偿。《关于审理不正当竞

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业

秘密保护立法。

保护商业秘密立法之不足

1、举证责任问题

侵权案件发生之后,民事救济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为商业秘密

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难题。根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侵权

行为适用的仍然是最基础的民事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基于这个原则,原告需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如原告需要证明自己

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商业秘密侵犯行为,

并且被告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还需要证明自己遭受到了损害,以及

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上述事实不能够得到全

部证实,原告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商业秘密具有特殊性,这此事实

的证明具有很大的难度。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般是采取盗取或者披露

等这此手段,此时具有很高的隐蔽性,要求原告对这此行为进行举证,

其实很多时候是不现实的,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商业秘密盗取的手

段越来越科技化,比如运用电脑盗取,这对于原告举证来说更加不利。

此外,商业秘密权利人一旦被牵涉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作为原告要

对商业秘密等相关的事实进行举证,则需要提及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内

容,这对于权利人来说是违背其初衷的,但是如果不这么做,又将会

面临败诉的风险,在这个问题上,商业秘密权利人面临两难选择。因

此,笔者不主张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一直贯彻“谁主张,谁举证”

的责任原则。

二、关于新颖性,实用性的认定难度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所

保护的范围广泛而抽象,难以理解和把握,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出现困

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

大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该法没有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加以进

一步界定或扩大范围的列举,导致所受理案件的范围很窄,尤其是经

营信息方面的案件很少。从实践来看,技术秘密始终是商业秘密最重

要的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处理的大多数是技术秘密的案件,

究其原因,是因为实践中左右商业秘密认定的,不是定义本身而是法

定构成条件,经营性秘密在构成条件的认定上难以把握,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这使得经营类信息想要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形成一项确定的

权利困难很大,造成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不一致。

除此之外,这两类信息要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并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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