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第一起“非法证据排除案”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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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第一起“非法证据排除案”,树立多项规则,可供参考

备注:已入《人民法院案例选》

编者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不断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

践中仍然存在法官不积极启动排非程序、检察官颠倒证明责任、辩护

律师没有抓住关键等情况,导致排非程序适用困难,个别法院竟然一

年也没有一件排非案件。这固然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能力与意识

问题,也与目前规则存在模糊地带密不可分。因此,很多法律界人士

呼吁以判例指导排非。本案号称排非规则出台后,四川省第一起排非

案件,而且是二审改变了一审的认定,明确了多项排非标准。该案已

被列入《人民法院案例选》,对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参考意义。

请读者注意说理与案例注解部分。

廖兵故意杀人案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内中刑初字第201号(2012

年11月29日)。

二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刑终字第24号(2013

年2月4日)。

基本案情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3月下旬,被告人廖兵与黄德

彬(在逃)、罗诗文(已判)、李洪刚(已判)等人一起在内江影都

茶园喝茶时,黄德彬讲要报复一个曾致伤他的小伙子,要求李洪刚帮

忙打听情况。李洪刚即联系王和平帮忙。1996年4月1日中午,廖兵与

李洪刚、黄德彬、刘国彬(已判)、罗诗文等人一起在文英街一餐厅

吃饭,王和平告诉李洪刚其下午将约谢军(被害人,外号肖老五)到

茶园。李洪刚遂将这一情况转告了黄德彬,黄德彬即提出要弄死谢军,

廖兵、刘国彬、罗诗文、李洪刚均赞同。饭后五人到茶园持刀、枪等

候。13时许,谢军与王和平到达茶园,在谢军到二楼上厕所时,黄德

彬即叫动手,四人上二楼,黄德彬持刀杀谢军的背部,谢军跑向三楼,

四人追撵,罗诗文持枪射击至谢军倒地,黄德彬、刘国彬、廖兵上前

砍杀后立即逃离。谢军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检验,谢军因遭受

锐器刺戳右胸、火器击伤左胸至左右肺、上腔静脉、胸主动脉大失血、

血气胸而死亡。后廖兵逃至广东江门等地。2011年8月1日,廖兵在内

江市东兴区高粱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

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兵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相同。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兵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

上诉称:1.其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作有罪供述,进看守所时其头上、

手上均有伤。2.其未参与预谋,到影都门口是因和前女友李莉一起去

看电影,也未持刀砍杀被害人谢军。

二审法院查明:1996年3月下旬,黄德彬(在逃)为报复被害人谢军

(外号肖老五),让李洪刚(已判)打探情况。同年4月1日中午,上

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兵与黄德彬、罗诗文(已判)、刘国彬(已判)、

李洪刚、黄异奇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华达餐厅吃饭,李洪刚把

当日下午谢军将到影都底楼茶园的情况告诉了黄德彬,黄德彬遂提出

杀谢军,廖兵与罗诗文、刘国彬等人表示赞同。饭后,廖兵跟随黄德

彬、罗诗文等人到影都底楼茶园等候。13时许,谢军到影都二楼上厕

所,黄德彬即叫动手,廖兵跟随黄德彬、罗诗文、刘国彬冲上二楼,

黄德彬持刀刺杀谢军背部,谢军往三楼逃跑,罗诗文追赶中持枪击中

谢军背部,谢军倒地,黄德彬、刘国彬等人上前持刀乱砍。之后,谢

军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内中刑初字第

2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

判后,原审被告人廖兵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

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内刑终字第24

号刑事判决,以原判采信廖兵有罪供述不当,认定犯罪事实不清,适

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予以改判:一、撤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2)内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廖兵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兵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理由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兵的有罪

供述作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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