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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商业名称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市场资源。商号体现着商事主体的活动地域、营业特征,
同时负载着商事主体的商誉。它是一种工业产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
形资产,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可以被转让,也可以用于投资。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商业名
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及其他对外活动中表彰自己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商事主体财产权的重
要部分。本章从商业名称概述开始,重点介绍了商业名称的概念、特征、商业名称与商号、
商标的关系,及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取得和商业名称权等内容。
本章的学习重点为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商业名称的构成及商
业名称权。
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
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业名称,可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通常,商
事主体在为商事行为的时候,用于署名或让它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即为
商业名称。英美法上,商业名称称为“businessname、”“tradename或”“commercialname。在”
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对于商业名称的规定,各国间存在差异。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商业名
称的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商号,把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而
不区分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和商自然人的名称。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对于商事主体名称
的规定就采用这种作法。此外,在美国制定法中,也用商号指商事主体的名称。二是并列规
定公司名称和商号。我国台湾曾规定商号仅指对个人和合伙的称谓,此后制定了新的《商业
登记法》,用商业名称统称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由此可见,各国和地区对于商事主体的名
称,或者以商号统称,或者以商业名称统称。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我国有关商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
国际上涉及到商号保护的公约主要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为巴黎公
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
标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这就意味着《巴黎公约》把商号作为工业产权予以保
护。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
法》中也对保护商业名称做了规定。
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商业名称作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业名称,因此,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
体。通过使用商业名称,可以保持商事主体营业的同一性和持续性。
第二,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用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
的名称。这一特征可以用来区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当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
时应使用商业名称,否则不应该使用。例如,当自然人为商事主体时,其行为可能为商事行
为,也可能为一般民事行为,当其使用自己的姓名为一般民事行为时,其姓名就不是商业名
称。
第三,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商业名称具有区别功能。商业名称是区别此主体与彼主体的外在
标志,特别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别与他人,以维护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
商业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个性识别的符号。
三、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
(一)商业名称与商号
商号与商业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号作为高位阶的概念,除了包
括企业名称以外,还包括非企业名称的其他商事主体的名称,如商自然人和商合伙的字号。
商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西安的
“老孙家”等,其仅仅是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并非该商事主体的名称。字号
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字号的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更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应该对字
号有专门的保护,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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