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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支付宝专用2021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230218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149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释义四)罹患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五),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释义六)确定,可前往日本的指定医院(释义七)进行包括手术治疗(释义八)在内的治疗,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医疗费用(释义十),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释义十一)、治疗费(释义十二)、床位费(释义十三)、膳食费(释义十四)、护理费(释义十五)、检查检验费(释义十六)、药品费(释义十七)、手术费(释义十八)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则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的确定之日后的第365日。

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设有累计次数限制,累计次数限制将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若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的次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的申请。

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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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与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有关的诊断、治疗、服用药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十九)、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及等待期内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6.任何职业病(释义二十)、遗传性疾病(释义二十一)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2.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重度疫苗的费用;基因检测费用;恶性肿瘤——重度的遗传性鉴定费用;接受实验性治疗(释义二十二)的费用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3.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二十三)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被保险人未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指定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前往日本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等;

6.被保险人在日本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7.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

3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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