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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9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146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其中“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可选责任,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国内地(释义二)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生(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六),向保险人提出国际第二诊疗意见(释义七)服务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可获取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清单中的医学专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病历资料作出的独立、专业的国际第二诊疗意见。由此产生专家诊疗费用,

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

当保险人给付的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限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无需向授权服务提供商预付费用,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将由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与授权服务提供商结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同意被保险人接受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即视为保险人已履行本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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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责任,而不会向保险人申请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有调整授权服务提供商及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

本项保险责任不涉及免赔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承担一次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非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内地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委托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经评估确认并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释义八)后,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日本指定医院(释义九)进行治疗资格,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十)的医疗费用(释义十一),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床位费(释义十四)、膳食费(释义十五)、护理费(释义十六)、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七)、药品费(释义十八)、手术费(释义十九)等。

其中保险人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为被保险人接受赴日本治疗过程中,由日本指定医院的主诊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2.被保险人在每次赴日本治疗结束后返回中国(释义二十)之前,在中国以外地区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主诊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药品。药品剂量以60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但尚未赴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或已赴日本进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尚未结束的,则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的第30日。

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赴日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针对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设有累计次数限制,累计次数限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的次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申请。

(三)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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