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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高原反应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22022070730143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3】(附)095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身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同主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高原反应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必选)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高原反应(释义一),并自高原反应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二)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高原反应身故、全残保险责任终止。

(二)高原反应医疗补偿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高原反应,前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释义三)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自高原反应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此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四),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释义五)发生高原反应,返回中国境内(释义六)需要继续治疗的,对于其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日起30日(含)内(最迟不超过发生高原反应之日起180日),在中国境内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亦予以给付,如无其他约定,后续该治疗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医疗保险金额的10%为限;

3.本可选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农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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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保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4.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高原反应医疗补偿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释义七)及其并发症;

(二)一般性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释义八)、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三)意外医疗费用及非高原反应的疾病医疗费用;

(四)先天性疾病(释义九)、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先天性畸形(释义十一);

(五)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六)登山队或探险队,因登山、攀岩或探险引发的高原反应;

(七)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第四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就“身故、全残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分别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保险期间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部分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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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申请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若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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