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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5

四川省(泸州市)地方标准

DB5105/T44—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2021-12-16发布2022-02-01实施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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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处置利用前置条件 1

5处置利用程序 2

附录A(资料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申请表 5

附录B(资料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申请受理审核意见表 6

图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流程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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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GB/T1.1-2020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光永、罗淼、骆才虎、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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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泸州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处置利用前置条件、处置利用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泸州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党政机关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3.3

处置利用

对闲置或不适合继续作机关办公使用的办公用房,采取调剂使用、转变用途等方式,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4处置利用前置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处置利用:

a)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b)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配套设施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c)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d)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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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原办公用房需处置的;

f)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5处置利用程序

5.1申请

由办公用房使用或占有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办公用房目前使用情况、申请处置利用的理由和建议。

b)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申请表(详见附录A)。

c)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房屋权属登记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城乡规划调整文件、机构调整文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权属材料或证明等。

5.2受理审核

5.2.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反馈《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申请受理审核意见表》(详见附录B),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资料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

5.2.2自反馈《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申请受理审核意见表》之日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踏勘。

5.2.3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形成一致意见。

5.3制定方案

5.3.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实地踏勘情况,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处置利用方案。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和价格评估。

5.3.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处置利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5.4组织实施

5.4.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工作。

5.4.2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前,占有使用单位应将房屋内所有家具、电器等设施设备搬离。确因工作需要留在房屋内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履行资产划拨或出让手续。

5.4.3处置利用方式

处置利用方式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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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1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方式

相应前置条件

宜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跨层级跨系统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配套设施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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