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夸大保险利益-退保投诉书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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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夸大保险利益,退保投诉书范文

中国保监会XX省保监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现受当事人XXX(身份证

号:

XXXXXXXXX)委托,投诉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销售误导,要求

退还全部被误导的保费。

XXX被误导的三份保单编号分别为:

1、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2、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3、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当事人亲笔写的事情经过附后。

我们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

一、XX人寿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保险宣传为理财产品销售,误导消

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

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

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

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

迫、弓|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

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1、XXXX年XX月XX日,XXX去XX银行XX网点存款,XX人寿

工作人员利用其对保险产品的不熟悉,将其包装成高收益的理财产

品,并且从未告知分红保险的不生,所以在此基础上,XXX才会购买这

三份保险也是假如对方实事求是说明这是一款保险产品,并说明是分红

保险,收益存在不确定性,XXX本身就是去银行存款,根本不可能购买。

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六款之规定,欺骗,隐瞒,诱导投保人。

2、其中,第一份保单上仅有名字是XXX自己亲笔签名的,其它事项

全部是XX人寿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包括保监会明明文规定的风险提示

语。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一百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

定,擅自变更或仿造合同,欺保人。

3、同时,在XXX购买后,XX人寿XX分公司该经手人给予了其一

定的物质利益。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一百三十一

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诱导投保人。

4、代为填写健康告知并恶意隐瞒。XXX由于生活中的不幸经历,曾

经两次自杀未遂,这是足以令人同情,作为一份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

应格外注意这一点,但在XXX告知XX人寿的经手人后,该经手人居然置

国法行规,职业道德,公序良俗于不顾,在代为填写XX人寿投保告知的

过程中恶意隐瞒这一项,涉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涉嫌欺骗

保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同时,还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

二、在这三份保险的销售过程中,未依法提供格式条款,故该公司

声称按合同条款规定的现金价值退保与法无据,所以我们主张全额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

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

括下列事项:(一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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