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定性--兼评“AI文生图著作权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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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李展鹏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定性

DOI:10.19685/11⁃2922/n.2024.04.008

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定性

———兼评—兼评““AAII文生图著作权案文生图著作权案””

a,ba,b

郭鹏,李展鹏

(暨南大学a.法学院;b.知识产权学院,广州510632)

摘要: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

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

创性概念的规范阐释脉络,从客观、主观和行为三个维度来回应争议:第一,著作权法并仅不限于保护“大师”作品,生成式

AI“排列组合式”的创作也能满足客观面向的“一定美感”;第二,复杂AI生成物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因此具备主观面向

的“个性因素”,“人机二分说”将工具误认为主体,“算法唯一说”缺乏对创作流程的完整考量;第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的“直接”应解释为“主要贡献”而非“直接决定”,后者既与域内外的一贯实践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化创作的现代

艺术发展规律。

关键词:生成式AI;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可版性;独创性;ChatGPT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9783(2024)04⁃0073⁃10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文生文书本身,指出该份判决只是从政策性的角度进行了

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以下简称“AI文生图案”)作认定,而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仍然缺乏足够的司法推

出一审判决①,这是“ChatGPT时代”来临后我国司法理等[2]。毫无疑问,以上观点都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判

机关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以下简称生成式AI)可版决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存在一定合理性。

权性的首次承认。基于比较的视野,此次判决凸显两然而,囿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任何判决都不可能面

个鲜明特点:一是时代性,相较于既往的国内判决,本面俱到,寄希望于一份判决就能彻底解决人工智能著

案的司法论证更为翔实、严谨(如对于AI图片生成过作权争议的想法显然不切实际。

程的分析),突出司法界对于人工智能认识的与时俱司法实践所不及之处,正是法学研究的肇始。对

进;二是探索性,放眼全球司法实践(如美国至今未承此,本文秉持建构性的思路,在总体承认“AI文生图

认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我国法院作出更具创新案”判决结果——承认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基础

性、开放性,以及更符合中国实际的判决,从而为全球上,进一步深入司法实践的不足,针对性地澄清尚待

人工智能的版权治理做出了有益探索。回应的具体争议,以期为人工智能版权治理的完善

然而,与法院的开放姿态截然相反的是,目前业“添砖加瓦”,为人工智能艺术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驾

界和学界对该份判决却多持负面看法。例如,有律师护航”。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出本案中的AI绘画模式具有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性的症结

“不可预测”的特点,因此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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