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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3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172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释义四)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五),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释义七),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已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项责任下的指定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指定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八)、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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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五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当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及主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相关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相关医疗保险金责任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相关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相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九)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或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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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释义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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