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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意外烧烫伤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32202306160671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同主险合同。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导致烧烫伤(释义二),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烧烫伤(释义三)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列明的所有“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对未成年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及其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五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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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四)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五);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部分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二、烧烫伤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

三、Ⅲ度烧烫伤

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四、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五、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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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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