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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统一票据市场建设,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18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实施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投产上线工作。自2018年10月8日起,各会员机构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电票交

易及后续业务处理。具体业务方案如下:

一、ECDS功能改造

2018年10月1日,ECDS关闭转贴现公开报价、计费管理等非业务类功能以及转贴现、再贴现、贴现后质押和贴现

后保证等业务类功能。

(一)ECDS非业务类功能

序号

ECDS非业务类功能

ECDS功能是否保留

1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

2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

3

计费管理

4

业务承接

保留

5

统计监测业务

保留(贴现前业务)

6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查询

保留

7

电子合同

保留

8

通知业务

保留

9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的处理

保留

10

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的业务处理

保留

11

每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的业务处理

保留

12

电票照票

保留

(二)ECDS业务类功能

序号

ECDS业务类功能

ECDS功能是否保留

1

出票

保留

2

转让背书

保留

3

贴现

保留

4

回购式贴现赎回

保留

5

转贴现

6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

保留

7

再贴现

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

保留

9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

保留

10

质押

保留(贴现前业务)

11

质押解除

保留

12

保证

保留(贴现前业务)

13

提示付款

保留

14

逾期提示付款

保留

15

非拒付追索

保留

16

拒付追索

保留

二、ECDS业务数据迁移

(一)存量数据迁移

对于出票日期小于等于2018年9月30日的电票(以下简称存量电票),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18年10月1日,将已完成买断式贴现或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存量电票迁移至交易系统,以下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存量电票迁移

规则详见附表):

1.已加注“不得转让”标记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

2.已发起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的存量电票不

做迁移;

3.已结清或已过票面到期日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

4.处于中间状态(待签收)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ECDS

参与机构完成撤销或应答后,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

5.再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存量电票转让或赎回至ECDS参与机构后,实时迁移至交易

系统;

6.回购式转贴现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存量电票到期赎

回至ECDS参与机构或逾期变更票据状态后,实时迁移至交

易系统;

7.质押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质押解除后,实时迁移至

交易系统;

8.存量电票的票据行为人(金融机构)或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未接入交易系统的不做迁移,待接入交易系统后的下一

个系统工作日迁移至交易系统。

(二)增量数据迁移

对于出票日期大于2018年9月30日的电票(以下简称增量电票),上海票据交易所将已完成买断式贴现或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增量电票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已加

注“不得转让”标记的增量电票不做迁移。

(三)ECDS参与机构法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迁移数

据核对。

三、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规则

(一)ECDS参与机构规则

ECDS系统参与者和被代理机构(以下统称ECDS参与机构)应同时接入交易系统。对于未接入交易系统的ECDS参与

机构,相关规则如下:

1.对于存量电票,如其任一票据行为人(金融机构)或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未接入交易系统,则持票人只能通过ECDS办理撤票、质押解除、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央行卖票、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清偿等业

务。

2.对于增量电票,如其票据行为发起人(金融机构)和

接收人(金融机构)或票据行为发起人开户行和接收人开户

行未接入交易系统,则不得办理该增量电票业务。

(二)业务处理规则

自2018年10月8日起,电票业务处理规则如下:

1.电票贴现和贴现前业务仍通过ECDS处理,执行ECDS

业务规则。

2.ECDS将已完成买断式贴现或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

止日且符合迁移标准的电票迁移至交易系统。

3.电票迁移至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自动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和权属登记,将ECDS中的贴入行登记为交易系统中的贴现机构,将ECDS中的当前持票行或自行设定的机构登记

为交易系统中的权属登记机构。

4.权属登记完成后,电票交易、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

业务通过交易系统处理,执行交易系统规则。

5.如电票在交易系统发生追索业务,持票人在交易系统追索至贴现人后,贴现人向其前手的追索通过ECDS处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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