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徕定价]招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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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徕定价]招徕

(1)[招徕]招徕的近义词

一、

延揽、抖揽、兜揽

二、

◎招徕zhāolái

[canvass;solicit(customers)]招揽

招徕顾客

三、

1.solicit(customersorbusiness);canvass

四、

1.有一部电影可能会使我们恼火,因为它之所以使用当代题材或者新的技术设施,好象完全是为了招徕观众而已。

2.这家公司用广告招徕许多客户。

3.幕间穿插的表演同样可以招徕看客。

4.大象是马戏团的主要招徕力。

5.要提防以薪高佣厚作招徕的推销工作。

6.让我们再努力招徕些生意。

7.都出去好好招徕客人

8.任何餐馆都不想招徕这种顾客。

9.任何餐馆都不想招徕这种类型的顾客。

10.只有当运作失序时,它才引发痛苦并招徕注视。

五、

(1).亦作“招来”、“招

(2)[招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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