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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看看瞅瞅
第二章历史发展(了解)
第三章、专门机关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
4、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走私犯
罪侦查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
人员以外的人。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
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权利和义务见法条。
3、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单位的
正式授权,他不是个人嫌疑人和个人被告人,为维护其本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
动,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利益并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他
本人一般也不承担诉讼的后果,因而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
当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和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同一个人时,出现“一身兼二
任”,导致刑事诉讼的混乱。最高法《解释》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好好看下,论述)
1、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基本准则。
2、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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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一、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也应当对之监督纠正。
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变现在审查批捕、监督逮捕执行、审查起诉
等方面。
批准逮捕:1、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检察院;如未能
执行,也应当将不执行回执送达,并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
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
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做出不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查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
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侦查机关活动是否合法。
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包括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未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二审的抗诉)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检察
机关认为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的抗诉(审判监督程序
中的抗诉)。
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本身进行监督。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刑诉》第265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执行刑罚的活动:一、形式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
二、解决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刑罚变更问题。
第六章、管辖
1、概念: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检察院的侦查范围:《刑诉》18条,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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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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