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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法法学学期期末末考考试试复复习习资资料料
第⼀章⾏政法的概念
第⼀节⾏政与⾏政法
1.三种最基本的⾏政法上的⼈:⾏政主体(括⾏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政相对⼈(直接被⾏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利害关系⼈(没有被⾏政⾏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为的波及的⼈)
2.⾏政是国家⾏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段发⽣作⽤的活动。是对⾏政职权的⾏使。
(1)⾏政是国家⾏政主体的活动。法⽆授权,不得为之;⾏政活动只能由⾏政主体本⾝或其他组织或个⼈以⾏政主体的名义
作出。
(2)⾏政是⾏政主体的特定活动。⾏政只是⾏政主体的部分活动;⾏政主体为⾃⾝利益⽽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
买卖等,不属于⾏政。
(3)⾏政是⾏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政和私⾏政:公⾏政须通过⾏政⽅式来解决,私⾏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政的特征:(1)⾏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政具有执⾏性(3)⾏政具有法律性
(4)⾏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5.⾏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第⼆节⾏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1.⾏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
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
基本含义:⾏政主体的设⽴,拥有⾏政职权和⾏使⾏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政⾏为不能与上位法律
相抵触和违背。
①⾏政主体的设⽴必须合法。⾏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拥有和⾏使⾏政职权,并能以⾃
⼰的名义为⾏使⾏政职权的⾏为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②⾏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切⾏政⾏为都以⾏政职权为基础,⽆职权便⽆⾏政。
③⾏政职权的⾏使应当合法。
④违法⾏使⾏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PS:案例“在家看黄⽚违法吗?”
2.⾏政合理性原则(⽐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
含义:是指⾏政⾏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法⽬的。是对⾃由裁量权的⼀种约束。
(1)⾏政主体的设⽴应当合理(2)⾏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3)⾏政职权的⾏使必须合理(4)对违法⾏政⾏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例原则的含义:⾏政主体实施⾏政⾏为,应当兼顾⾏政⽬标的实现和确保⾏政相对⼈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政⽬标必
然会对⾏政相对⼈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政主体应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实现⾏政⽬标所
带来的公共利益与由此给⾏政相对⼈造成的不利影响⼆者之间处于⼀个适度的⽐例。
⽐例原则括以下三个要求:(1)必要性(2)适当性(3)均衡性
3.程序正当原则
(⼀)含义:⾏政主体要遵守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要求:1、公开(说明理由)2、参与(⾏政民主化的体现)
3、回避(⾃⼰不做⾃⼰的法官)
PS:案例:⼴州交警公布最⽜违章累计153张罚单罚款3万(交管部门没有履⾏告知、说明理由义务、违背⾏政处罚的⽬的、
根据⽆效标志做出的处罚违法)
4.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对已经做出的⾏政⾏为不能随意撤销或撤回。
如何落实1、加强法律监督2、⾏政赔偿和补偿的运⽤
PS:答题思路:1.违反了什么原则2.根据原则的3.该⾏为违反了原则的
第⼆章⾏政主体
第⼀节⾏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1.⾏政主体的含义:指参加⾏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政职权,能以⾃⼰的名义⾏使⾏政职权(看盖章),并能独⽴地对⾃⼰
⾏使⾏政职权的⾏为产⽣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政主体括:法律规定的⾏政机关;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些社会组织。
综合执法机关⼀般是临时设⽴的。如果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成⽴的综合执法机关,⽆论是否以⾃⼰的名义作出⾏政决定,
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政机关。PS:《学位条例》第8条:学⼠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等学校授予;
硕⼠学位、博⼠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2.公务员的范围:括在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民政协以及⼈民团体等中任职的除
⼯勤⼈员以外的⼯作⼈员。
公务员有两重⾝份:公务员和公民。救济:如果损害的是公务员的权利(如对⼈事处理不服),其救济途径为申诉;如果损害
的是公民的权利,其救济途径为复议、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政⾏为
第⼀节⾏政⾏为概述
1.⾏政⾏为含义:⾏政⾏为是⾏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法律效果的⾏为。⾏政调解、⾏
政指导不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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