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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赵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

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建立是当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及违法取证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

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冤假错案,运用案例结合理

论的方式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进一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

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赵静,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刑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26-02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是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禁止非法证据最关键的一条,但规定的过于笼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

程序保障,只是规定了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采用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的排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修正案新增第

55、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负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责任,从形式上来看,各个

机关都进行审查,要求比较严格,但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各个机关相互推矮以推卸责任。新增

第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有配合法庭

调查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新增第58条规定了证明非法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确认

排除存在新增第54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排他性标准。

二、冤假错案源于没有在司法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

(一)从赵作海案看中国司法中先入为主的传统观念,影响合法取证

从1999年开始身陷囹圄11年的杀人者赵作海,事实上是案发事件中的被砍者;而那个被

司法认定为他杀死的人,就是那个砍了他的赵振晌。但是,公安机关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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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直接根据报案人的说法将赵振海设为重点嫌疑人进行拘留审讯。在案情有了进一步的

发展的时候,没有理由的再次对赵振海进行了逮捕。从而有了后面的刑讯逼供、定罪量刑。这

些都源于先入为主的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在开始侦查时,由于一种惯性思维的影响,会更加

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并且在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他

们侦破案件时,他们会选择刑讯逼供来是嫌疑人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

起诉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跟被告人是完全对立的立场,他

们更相信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有罪证据,更相信被告人一定犯了罪。这也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观

念。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决者,需要中立的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但是,我国现

有体制下的公检法机关并没有完全独立的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即

使法院依照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的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时也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

明而放弃。辩护律师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也被认为是没有证据依托的狡辩,辩护律师作为社会

中的个体,他的力量无法与国家机关相抗衡。至此,冤假错案因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先入为

主的想法就产生了。

究其根源是因为没有践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明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非法证据,法院还会

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刑。这不仅是一种历史遗留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更是对我国被告人的严重

不负责任。

(二)从佘祥林案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被适用

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

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

“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2005年,佘祥林案已经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定为错案,他将被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回家,终于可以结束了长达11年的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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