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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纪律和学院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团委。各院部总支对院部社团及由本院部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自觉遵守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七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简历及所在院部团总支意见、社团宗旨及主要职能等。
(二)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团委。
(三)经院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经批准成立后,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社团组织方式和组织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会员登记表)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上报院团委,活动方案经批准后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总结汇报。
第十三条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四章社团财务
第十五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十七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上级审查。
第十八条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处理。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对各社团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参照《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考评条理》)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院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内容和范围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社团解散
第二十六条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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