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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2091638311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3】(附)012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津贴保险金”、“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特定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其中“住院津贴保险金”为必须责任,“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特定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罹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释义六)初次确诊(释义七)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释义八),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特定疾病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特定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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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并因此在医院的ICU重症监护病房(释义九)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在ICU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特定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二)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各项保险责任下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当其中任一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达到该限额时,则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所有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达到该限额时,则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该次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十二),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

(四)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以及其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五)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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