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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枢纽空气清洁规定
合同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本合同的签订宗旨
1.2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3交通枢纽空气清洁规定的适用范围
1.4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标准
2.1空气质量指标
2.2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估
2.3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第三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管理责任
3.1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3.2空气质量管理组织架构
3.3空气质量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监测与检测
4.1监测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4.2监测设备与方法
4.3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第五章交通枢纽空气污染源控制
5.1污染源识别与评估
5.2污染源控制措施
5.3污染源控制效果评估与改进
第六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改善项目
6.1改善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6.2改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6.3改善项目的验收与评估
第七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宣传与教育
7.1宣传教育的目标与内容
7.2宣传教育的实施主体与方式
7.3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估与改进
第八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应急预案
8.1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审批
8.2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8.3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九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跨部门协作
9.1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
9.2跨部门协作的具体措施
9.3跨部门协作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第十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1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
10.2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3违法行为的申诉与维权
第十一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争议的解决
11.1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11.2争议解决的程序与规则
11.3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执行
第十二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技术支持与科研合作
12.1技术支持与科研合作的原则
12.2技术支持与科研合作的内容
12.3技术支持与科研合作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第十三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国际合作与交流
13.1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原则与目标
13.2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内容与方式
13.3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果分享与评估
第十四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合同的监督与评估
14.1合同监督的机构与职责
14.2合同评估的指标与方法
14.3合同评估的结果与改进措施
合同编号:交通枢纽空气清洁规定合同
第一章总则
1.1本合同的签订宗旨
为改善我国交通枢纽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合同。
1.2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2.1合同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交通枢纽管理部门、交通运营商、环保部门等。
1.2.2各方主体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共同推进交通枢纽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1.3交通枢纽空气清洁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国所有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的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1.4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4.1本合同自各方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各方主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各方主体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标准
2.1空气质量指标
2.1.1交通枢纽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2.1.2空气质量指标包括:PM2.5、PM10、SO2、NO2、CO、O3等。
2.2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估
2.2.1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交通枢纽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空气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2.2监测设备与方法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
2.3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2.3.1针对空气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各方主体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善措施。
2.3.2改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污染源排放、提升净化设施能力、优化交通布局等。
第三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管理责任
3.1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3.1.1地方政府负责交通枢纽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管理。
3.1.2交通枢纽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3.1.3交通运营商应采取措施,减少交通工具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1.4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监测、评估和改善措施的监督实施。
3.2空气质量管理组织架构
3.2.1设立交通枢纽空气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主体的工作。
3.2.2设立交通枢纽空气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3.3空气质量违规行为的处理
3.3.1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各方主体应依法予以查处。
3.3.2查处结果应及时向其他主体通报。
第四章交通枢纽空气质量监测与检测
4.1监测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4.1.1各方主体共同设立交通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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