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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无效浅谈工程中标后的索赔
浅谈工程中标后的索赔
作者:胡凯云时间:2010-11-09
案情简介2004年3月3日,四川省农工商公司编写了农工商公司
双降解塑料厂厂房、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
贴招标公告。同月8日,观塘建筑公司在农工商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
说明书,并交纳300元资料费和1000元招标保证金,参加了该工程
投标。同月10日,召开决标大会,经由农工商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某县
乡镇企业局、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某县纪委、监察局
组成的招标小组评定:建筑公司以综合得分第一名取得综合楼中标资
格。同月12日,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签
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建材分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至5月10
日供应建筑公司钢材85.5吨,建筑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与候晓俊
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供应木材,建筑公司向侯晓俊交纳合同定
金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建材分公司和侯晓俊向建筑公司出具了收
条。3月12日上午,建筑公司按照招标说明书要求向农工商公司交纳
工程保证金5万元,农工商公司以自建综合楼为由拒收该保证金同,
并再次告之了综合楼停建的情况,并于2004年3月11日下午,农工
商公司即电话通知建筑公司综合楼停建,理由是,农工商公司在修建
双解塑料厂时,搭建综合楼工程,并对该两项工程同时进行了招标经
农业银行检查认为违反了贷款用途,农工商公司迫于自己不可抗拒的
事由作出了停建综合楼工程的决定。同月13日,某县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办公室向建筑公司签发了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中标通知书。
同月16日,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遭到农工商公司阻止,
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解决,得以平息。
一审原告观塘建筑公司诉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农工商公司给予
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二审农工商公司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判决:(1)某县农工商公司
返还四川省某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2)某县观塘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
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800元,共计
70900元,由某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13270元,由某县农工商公司承
担56630元。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某县农工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某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
保证金2000元。3.驳回某县观塘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及
法理探讨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1.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合同是否已
经成立;2.农工商公司电话通知观塘建筑公司停建是否属于违约还是
解除合同;3.对于建筑公司订立的钢材购销合同和木材合同的损失及
利益如何界定;4.对于建筑公司强行进入工地施工搭建工棚的损失是
合同违约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来的法理来分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
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人的文件和投标人
的文件订立书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虽然已经发出,可是双方之间还
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既然如此,应该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
方赔偿缔约损失。
二审法院审判的法理分析:很明显,中标通知书既然已经发出,
合同已经成立。而农工商公司是因为该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农
行的贷款规定,显然,即使是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款也无法实现,因
此对于农工商这一停工行为,是按照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来处理的。
从这个案例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施工单位如何索赔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中标合同无效的问题。施工单位虽然中标,可是由于招标单
位某些程序不合法律规定等导致中标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施工单
位提出索赔应按具体情况分析。一种情况是按缔约过失责任提出索赔,
另外一种情况是按中标合同不成立处理,如果招标单位没有过错,不
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标合同有效的问题。施工单位虽然中标,可是由于某些不
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招标单位无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合同,此种
情况,我认为应该按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对于以上的问题,我
们可以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入手。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活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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